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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8/5 23:31:01 人评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人〔2010〕6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直和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人〔2010〕6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直和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确保相关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造价员、监理员等。已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凡符合有关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培训。

        (一)高中毕业,从事建筑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二)获得非土建类专业中职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三)获得土建类专业中职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四)获得土建类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

        三、对培训组织的管理要求

        (一)安徽省内具有建设类教育培训相关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含具备条件的行业社团)、举办建设类“双证制”教育培训的各类院校均可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二)培训工作应制定年度计划,并实行开班备案制。培训机构、院校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填写《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办班备案表》(附件1)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培训学时:按照有关职业标准,培训学时为180学时,其中集中面授不得少于120学时。

        (四)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授课教师须按各专业岗位培训教学计划编写教案,组织教学。授课教师要定期接受更新知识教育,以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

        (五)培训教材:为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或编印新教材之前,推荐使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编写的大纲和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四、为保证培训质量,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干部学校建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题库、师资库,统一组织命题、阅卷和巡考等工作。

        (一)考试报名:培训机构、院校须在考试前6个工作日,填写《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生花名册》(附件2)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3),报送省建设干部学校。

        (二)考试准备: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培训机构、院校做好准备准考证件、落实布置考场等工作,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纪律,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三)试卷:考试科目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试题从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四)阅卷:考试结束后,省建设干部学校组织集中阅卷评分。

        五、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相应岗位证书。

        六、各类培训、考试费用均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七、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所持岗位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在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持证人员在岗位证书有效期内需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负责岗位证书复检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岗位证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验印。

        八、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除安全员培训外,均为非强制性培训,培训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执行。

        九、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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