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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4/3/18 23:31:01 人评论

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各市人事局,建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

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发[2006]79号

各市人事局,建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设企业的实际,决定继续在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各类建设企业中开展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中从事建筑学、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机构

    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高、中、初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执行。

    省人事厅委托省建设厅组建“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高评会负责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中评会负责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我省驻外省市的建设类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以及受理无相应评审组织的市人事部门委托的建设类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人事处。

   三、有关规定

   1、非国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381号)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评审通过人员按职称管理权限审批,并统一颁发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按管理权限验印的《安微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省内非国有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效。

    2、取得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自定待遇。若调离非国有经济组织,须重新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方可聘任。

    3、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

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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