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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授 生 学 籍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2011/11/28 0:00:00 人评论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和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本院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试行办法。

一、入学、注册

1、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的函授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本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及徇私舞弊入学者,取消其学籍。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学籍档案由本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寄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或由学员本人领取。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凡取得本院函授学籍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所在单位。

二、成绩考核

6、函授生的成绩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习水平的目的。操行方面,要对学生在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鉴定,采取写评语的办法进行考察。

7、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务工作由本院负责。函授教育的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规定为两至三门,其余为考查科目。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期末考核成绩占80%。

8、学员不及格课程一般有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在下一学期适当时间进行,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第三次在毕业后一年内进行。补考成绩一律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持单位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缓考不及格,可参加第二次补考。

9、期末考试旷考(包括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以“零”分记;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第一次补考机会;对确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经本院批准,可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参加补考者应按有关规定缴补考费。

10、函授生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确有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作业或实验者,可准予参力口第一次补考。

三、升级、留级

11、函授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12、函授生经过补考,学年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一门考试、两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13、函授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如单独进行考核者,按一门课程计算。

14、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其中每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经留级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应予退学。

  四、转专业、转学

  15、函授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16、函授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必须由函授生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核,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专科不能转本科,入学第一年内不得转学。

 17、函授生确因工作变动需要转专业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核,报经原批准录取的省级成人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转专业只有新生在入学时方可办理。

  五、休学、复学

  18、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学治疗、休养二个月以上者;

 (2)确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能坚持函授学习者;

 (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本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19、函授生休学必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函授生所学专业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供复学)时,不予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休学   一般以一年为期,  以一次为限。

 20、函授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提前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班期终考试或补考,各科成绩全部及格者,可跟原班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六、退学

 21、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本院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3)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中教学、不交作业、不参加考试者;

 (4)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22、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纪律、考勤

 23、函授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本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24、函授生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在一周内补假。

 八、奖励、处分

 25、函授生在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26、函授生违反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27、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受到聘任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均须本院批准。

 28、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处分时要慎重,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诉。受处分的函授生在一年内若有明显进步表现,可酌情减轻处分或撤销原处分。

 29、凡各种奖励和处分,应记入函授生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该生所在单位。

    九、毕业与学位

  30、函授生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家学位委员会及安徽省学位办、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条例、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1、函授生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  由本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再次补考。

32、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本院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不发),并附有已结束学科的成绩证明。

33、函授生留级或休学后再复学,其重复学习的学费按所入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

34、函授生转学、退学、开除时,一律不退本学期学费。书籍费可以结算(已领书籍不予退回)

3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6、本办法各条款内容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

                                                               

 

 

 

OO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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