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类型
其他权力。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
四、实施机构
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受理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六、申请材料
1.初始注册(重新注册)
申请人自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通过注册专业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承诺函。
对于二级建造师不予注册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的,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承诺函。
3.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承诺函。
4.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用人单位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用人单位完成确认即可。
5.其他类型注册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注册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二)申请人所聘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注册系统将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所载名称自动完成用人单位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注册证书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通过注册系统提出申请,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管理系统(http://61.190.70.122:8085/credit01/login)提出申请。
2.申请人通过个人版填写相关信息(个人版使用前需要前往省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并达到中级认证标准方可使用),并作出承诺;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核实,提交注册申请。
3.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核。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4.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相应的核准决定。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延续注册5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延续注册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结果名称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十二、结果时效
有效期三年。
十三、年审年检
每三年需进行延续注册。
十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
十五、办理形式
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办理。
十六、咨询电话
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551-6299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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